政策法規部的職能大體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公司的管理職能,體現在從正面意義上對公司的發展和管理方面,另一類是法律救濟職能,體現在糾紛發生以后政策法規部的協調,仲裁和訴訟方面。
一、管理職責:
(一)參與公司各部門及各子公司的談判,及時了解談判事項、談判對方基本情況、談判進程、談判雙方的分歧。必要時,通過合法的途徑對談判相對方基本情況、資信狀況等予以調查,確保了解到對方的真實信息,提出可能存在的商業風險意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控制風險,實現公司利益化。
(二)為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對全體員工進行法律培訓,為相關部門日常工作提供法律建議,就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相關的法律信息。法律事務的咨詢是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或個人對日常工作中的法律事宜有疑問時向政策法規部口頭或書面提出詢問,政策法規部及時以口頭或書面答復的活動。法律事務咨詢主要是業務部門主動向政策法規部咨詢相關事宜。
(三)為提高各部門人員的法律意識,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積極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結合業務工作實際提供法律培訓,進行案例風險分析和工作思路研討,解決業務工作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重點、疑 點、熱點、難點問題;對新頒布或修訂的和業務工作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集中學習、培訓和探討,做到對相關內容了然于胸,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四)負責制訂并審核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對應收賬款進行催收,并直接辦理疑難應收帳款的催收工作。
二、法律救濟職能
代表公司處理各類調解、仲裁、訴訟案件。政策法規部的救濟職能是指,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與其他民事主體(包括公司或個人)發生的糾紛。主要體現在,政策法規部配合律師事務所代表公司參與上述糾紛或訴訟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并在這些活動中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糾紛一般有兩種,一種是非訴糾紛,即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對已經發生但尚未進入到訴訟程序的糾紛,采取協商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活動,簡稱非訴糾紛。與之相對的為訴訟糾紛,是指以公司一方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采用訴訟、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這些訴訟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案件(包括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對于糾紛的處理,政策法規部及時收集相關材料,分析案情,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權衡利弊得失,盡量采取協商處理方式,以降低糾紛處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