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審計法》的規定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公司內部審計監察制度;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及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對全公司范圍內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計監督;
三、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對集團各部門及分子公司各類專項審計工作,收集整理內部審計工作資料,出具審計意見,并檢查督促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的合法性、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計監督;
五、負責審計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支的合理性及資金占用額的真實性,同時對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六、對分子公司經營管理者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公司大宗物資招標采購、工程項目預決算、融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審計監察工作進展情況,并提出審計建議;
九、對各分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董事及監事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積極配合上級審計部門完成對集團及各分子公司的審計檢查工作;
十一、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