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1月4日消息,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的有關說明指出,《通知》管控對象不僅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還包括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對企業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要求企業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業務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通知》主要有四方面特點和內容。一是管控范圍更加“全”?!锻ㄖ访鞔_管控范圍包括所有融資擔保,不僅包括為企業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同時也包括具有擔保效力的隱性擔保。二是管控要求更加“嚴”。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權、控制風險原則,對中央企業融資擔保實行“兩禁兩控”: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嚴控對高風險子企業擔保,嚴控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另一方面,嚴格限制擔保規模。參考目前中央企業擔保規模占凈資產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擔保管理規定等,明確中央企業總擔保規模不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本部)擔保額不能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三是管控方式更加“實”??紤]企業擔保屬于重大風險事項,公司法等規定擔保必須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通知》從中央企業實際管理出發,要求擔保預算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批以提高效率,但企業擔保制度和特殊擔保事項仍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充分發揮董事會的風險把關作用。四是整改要求更加“細”。明確對企業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要求企業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業務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國資委在此次有關說明中強調,關于管控對象,《通知》管控對象不僅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還包括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在隱性擔保方面,企業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擔保效力,需要企業法律部門根據具體條款進行判定,具有擔保效力的則屬于隱性擔保。關于對金融子企業擔保管理要求,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金融子企業范圍參考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里的企業名單。在關于集團內子企業之間擔保管理要求方面,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其中,子企業對母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此條規定。